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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合同纠纷引发的官司

1999-11-10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讯(记者 张宏) 1999年10月初,北京东城区仲裁受理了一场企业与职工之间合同履行和经济补偿的纠纷案,这场官司看似普通,实则很有代表性。

1999年8月,北京市电影公司下属电影器材公司的张冰冰、张兰凤、尹兆瑛、马骏、谢苏燕五位职工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一份《北京市电影公司擅自涂改变更劳动合同的举报材料》,由此引发了一场企业与职工之间履行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争议案。

案件起因是这样的:1999年7月底,电影公司领导通知张冰冰等5位职工,告诉他们合同期已到,并不再续签,合同被终止。据张冰冰等人对记者说,他们当时觉得很奇怪,与电影公司的合同期不是5年吗?1996年签的合同应该2001年到期才对,为什么5年变成了3年呢?当他们拿到本该早就送到他们手里的合同书时,才发现在第一款第二条的终止日期已被改为1999年,而对更改一事,张冰冰等人表示事先并不知道,公司也没征求过他们的意见。后来,张冰冰他们咨询有关法律机构,才知道公司签订的合同不交与职工本人保存、不与职工协商擅自变更劳动合同重要条款,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直接规定,是一种违法、侵权行为。因此,张冰冰等5位职工向东城仲裁提出申诉。

而电影公司对更改合同却另有一番说法:张冰冰等5人认为“双方所订立劳动合同为5年”是不真实的。因为据其公司《劳动合同实施细则》中规定,中期劳动合同的期限是3年或5年。当时,职工一般都报为5年,但后来在1996年10月3日,公司领导研究决定将符合签订中期劳动合同的职工合同期限定为3年,干部合同期限才是5年。之后公司劳动合同领导小组对已经填写好的劳动合同文本进行更正。电影公司也承认这种更正方式有着具体操作上的不严谨,但认为在法律事实上是先更正,后签订,而不是张冰冰等人理解的先签订,后更正。

至于签订合同之初没有送达职工,是因当时公司人事干部变更。此后很长时间没有人事干部做这个工作,所以就搁下来了。

对这场履行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的争议案,东城仲裁在1999年10月18日做出了裁决。由于仲裁委员会认为电影公司将劳动合同期限涂改做法不妥,所述“涂改劳动合同后申诉人才签字”没提供相关证据,因此要求电影公司在未安排张冰冰等3人(谢苏燕已在仲裁前撤诉,马骏已经调走)工作之前,应按北京市规定,支付生活费,补发张冰冰等3人1999年10月生活费。最终北京市电影公司同意将与申诉人签订的合同继续履行到2001年9月1日。

通过这场合同纠纷或许给企业与职工提个醒:企业应严格遵守合同法,合同法规定:企业在更改职工合同之前应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双方协商盖章签字之后,更改的合同才能生效。同时职工也应学会保护自身权益,在与企业签订合同之后,应主动索取保留一份合同文本。这样,如要发生纠纷,双方都可以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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